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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化部補助文化團體及個人從事新南向國家文化交流活動

文化部為促進與新南向 18 國雙向文化交流,補助國內文化團體或個人赴東協、南亞、紐澳辦理表演、視覺、文學、動漫、影視音、文創等國際交流活動,或薦邀新南向國家人士來臺合作。申請者須於活動開始前 2 個月線上提出,補助項目含交通、住宿、場地、製作費等;採部分補助原則,每案核補金額視案件規模而定。

政府官方補助,全程免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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準備申請前,先回官方頁面確認最新版

GetGrant 已把條件、金額與流程整理成白話,但正式認定仍以 文化部(綜合規劃司、藝術發展司等業務單位) 公告為準。

不知道從哪開始?直接打電話問

02-8512-6000

文化部各業務單位(依案類分由綜合規劃司、藝術發展司、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、人文及出版司辦理)

主管機關

文化部(綜合規劃司、藝術發展司等業務單位)

哪裡的人可以申請

不限地區

申請截止

長期開放

補助金額

最高 100 萬元

你符合資格嗎?

以下條件必須 全部符合,才能申請。

  • 依法登記立案之文化團體(社團法人、財團法人、有限公司、合夥事業)
  •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(個人申請者)
  • 活動內容屬表演藝術、視覺藝術、文學、動漫、影視音、文創等文化交流性質
  • 活動地點為新南向 18 國(東協 10 國、南亞 6 國、紐澳)或邀請新南向人士來臺
  • 於活動開始前 2 個月提出申請

以下情況不符合:

  • 活動以營利、商業推廣為主要目的者
  • 純觀光、研習、講習活動(非雙向文化交流)
  • 已受文化部其他補助項目補助同一活動者
  • 申請後活動內容、地點或時間有重大變更未經核准者

補助內容

依活動規模、性質與預算核定,採部分補助原則;單案上限約 100 萬元(大型表演/巡迴展),個人交流案多在 10-30 萬元區間

申請步驟

  1. 1至文化部「獎補助資訊網」(grants.moc.gov.tw) 註冊帳號
  2. 2選擇「補助文化團體及個人從事文化交流活動處理要點」案類
  3. 3填寫線上申請表並上傳企劃書、預算表、立案文件等
  4. 4於活動開始前 2 個月送出申請
  5. 5文化部組成審查小組(書審+複審)審議
  6. 6核定通過後簽訂契約並依進度撥款;活動結束後 1 個月內繳交成果報告與核銷文件

必備文件

  • 申請表(線上系統填報)
  • 團體立案登記證明(個人申請者免)
  • 活動企劃書(含緣起、目的、內容、預期效益、時程)
  • 經費概算表與自籌款證明
  • 活動合作方邀請函或合作意向書
  • 申請者過往展演/創作實績

要去哪裡辦

文化部各業務單位(依案類分由綜合規劃司、藝術發展司、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、人文及出版司辦理)

申請前必讀 · 過來人的 3 個提醒

我們整理了這類補助最常遇到的狀況,幫你少走冤枉路。

全年隨到隨辦,但別拖

這筆補助沒有截止期限,但「符合資格起算」通常只回溯 3–6 個月,越晚申請越可能領不到舊的月份。建議備齊文件後一週內送件。不確定自己符不符合?直接打 02-8512-6000 問最快。

文件別等到最後才準備(共 6 項)

要備齊 申請表(線上系統填報)、團體立案登記證明(個人申請者免)、活動企劃書(含緣起、目的、內容、預期效益、時程)…等。戶籍謄本等需要去戶政事務所申請的文件,最好先備妥再送件。若有「3 個月內」有效期限制的文件,務必在期限內送出全套資料。

藝文補助重視「成果報告」,保留所有票根

文化部、縣市文化局的補助幾乎都採「先核定、後核銷」。核定通過不代表錢進帳,要等活動辦完、繳交成果報告+核銷單據後才入帳。每張車票、每張發票都要收好,並依規定開立收據。

容易踩到的雷

  • ·活動以營利、商業推廣為主要目的者
  • ·純觀光、研習、講習活動(非雙向文化交流)
  • ·已受文化部其他補助項目補助同一活動者

這筆補助對誰最實用?

這筆補助最高 100 萬元,以下是幾個創業者/中小企業、雇主/事業單位實際受惠最大的情境。如果你的狀況和這幾種接近,可以優先送件。

適合 ·符合「創業者/中小企業、雇主/事業單位」身份、且有相關需求的人

此補助主要對象為創業者/中小企業、雇主/事業單位,建議先看上方「你符合資格嗎?」逐項比對。有疑問直接撥打 02-8512-6000 最快。

實際領多少?案例試算

情境 1舞團赴泰國曼谷藝術節演出 2 場

600,000 新台幣

演出費 20 萬 + 8 名團員機票食宿 25 萬 + 道具運輸 8 萬 + 行政與宣傳 7 萬 = 60 萬,文化部核補約 60% 即 36 萬;自籌或主辦單位支應 24 萬。

情境 2獨立漫畫家赴印度孟買參加國際漫畫展

180,000 新台幣

機票 3 萬 + 7 日住宿 3 萬 + 攤位費 4 萬 + 印製作品畫冊 6 萬 + 翻譯與雜支 2 萬 = 18 萬,文化部核補約 70% 即 12.6 萬。

常見問題

Q1. 個人可以申請嗎?
可以。本要點開放團體(依法登記立案之文化團體、公司、合夥事業)及個人申請;個人申請者需具中華民國國籍,且應檢附過往創作或展演實績證明專業背景。
Q2. 什麼活動算「雙向文化交流」?
(1) 國內團體/個人赴新南向國家辦理表演、展覽、講座、工作坊、駐村交流;(2) 邀請新南向國家藝術家來臺辦理展演或共同創作。純觀光、純參訪、純研習活動不予補助。
Q3. 補助多少?
採部分補助原則,依活動規模核定。個人交流案多在 10-30 萬元;團體中型展演約 30-80 萬元;大型巡迴或多國串連活動上限約 100 萬元。申請者通常需自籌 20-50% 經費。
Q4. 什麼時候可以申請?
每年原則上分 2 期受理(上半年約 2-3 月、下半年約 8-9 月),但須於活動開始前 2 個月送件;確切受理期程依當年度文化部公告為準,建議追蹤獎補助資訊網最新訊息。
Q5. 申請通過後活動延期或變更怎麼辦?
活動內容、地點或時間如有重大變更,應於變更前向文化部申請核准,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者文化部得撤銷補助並追繳已領金額。輕微調整應於成果報告中說明。
Q6. 經費可以用於哪些項目?
可補助項目含:演出費、場地租金、運輸費(道具器材)、機票食宿、製作費、宣傳費、保險費、翻譯費等。不得用於購置固定資產(電腦設備)、人事行政費(管理費上限 5%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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